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建设工程自身体量大、分包多、材料品类复杂、涉及人员众多,加之合同是否有效、造价难以确定、鉴定时间长、施工范围不明、工期影响因素众多、资料是否齐备、质保期较长等原因,其审理时间较长,造价稍高的合同纠纷经一审、二审、再审甚至抗诉,都要2至3年方能尘埃落定。但其执行更是难上加难,甚至寸步难行。这里,笔者仅就其执行问题做一简要的梳理,以求众多同仁批评指正。
一、关于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案例的执行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身过于复杂,许多案例优先受偿权不会获得法院支持。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债权及其他债权”,而未获得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及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等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处理。
(一)还在经营的企业(被申请人)的执行
大多被申请人(开发企业)其保全账户只有微不足道的现金或没有现金,只有对其资产进行处理。在处理资产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难以处置或处理时间过长。
1.在施工过程中其优质资产住宅、公寓等已销售完毕,仅剩商业、车位等难以处理的资产;
2.被申请人存在转移或隐匿资产的行为,如将商业或车位备案至其员工或亲属名下,申请人难以调查核实;
3.被申请人或物业公司将其资产设置租赁,并已收较长时间的租赁费用,申请人难以核实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和租赁的具体数量;
4.评估价值过高,即使经过一拍、二拍(变卖)等,拍卖仍无法成交,迫使申请人进行抵偿,根本无法减轻申请人的压力;
5.商业面积过大、价格太高,一般人根本无法承受,大多流拍;
6.限购政策,既造成众多群众无法购买,也使申请人难以抵偿多套住宅,且车位一般仅能向小区业主拍卖;
7.法拍程序、税收政策等造成申请人抵偿资产后将重复交税,导致申请人承担更大的负担;
8.部分资产不尽合规合法,导致法院难以处置;
9.被申请人煽动小区业主对抗申请人或以民生、维稳等理由向法院施加压力,阻挠执行;
10.协助执行人以对账、支付条件、维修等理由,长期阻碍执行;
11.被申请人账户、资产被数家法院轮候查封,需法院间协调处置权,且申请人向其他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更难;
12.抵押权人不配合,迫使申请人让步。
执行难,执行问题不胜枚举。总之,申请长期难以实现优先受偿权且最终无法足额实现。
(二)破产企业的执行
多数开发企业(被申请人)都由于资金链断裂或其他项目担保,才导致无法支付工程款。因此,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常常遭遇被申请人(开发企业)破产,从而导致执行格外艰难。
1.被申请人(开发企业)民营或规模较小的,往往一项目—公司,本项目所在公司破产难以牵涉其他项目或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照常经营其他公司或项目;
2.公司破产,由于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本身受限,申请承建工程难以拍卖,特别是商业及工业建筑更加减值,难以受偿;
3.被申请人破产进入重整,住宅项目业主众多,抵押权往往是先期抵押的土地,与业主办证密切相关,当地法院、管理人往往以民生及维稳需要,迫使申请人让步,而忽视申请人(施工企业)的实际困难;
4.破产特别是进入重整程序的破产程序特别漫长,甚至可能二次破产,导致申请人实现债权遥遥无期。
二、不具备优先受偿权的案例的执行
不具备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大部分是难以受偿的,被申请人不能支付工程款,其资金是肯定不足的。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债权(含工程款)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处置,申请人还不能或者不敢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担心其申报更多债权或虚构债权,导致受偿比例更低。
其影响执行的因素与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类似,在此不予赘述。
三、关于人民法院对此类执行案件执行的建议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本身是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关乎社会公平与正义。农民工群体相对于购房户(业主)更是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更期待法律的保护。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往往竭尽全力融资,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分包工程款、材料款等,为维护社会稳定,已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因此,希望各级人民法院能从以下几点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1.集中力量,积极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的执行,不要解决问题后再执行,而是在执行中解决问题;
2.深入调查,加强审核,尽力追究实际控制人及股东责任;
3.依法加强对协助执行人的督促;
4.加强拍卖宣传,对面积较大、股权较高的与相关部门配合尝试拆分拍卖。对被执行资产尽量推进处置;
5.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依法、公平、公正推进破产程序。
(作者单位: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