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重新制定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在专家评聘、履职考核、专家权利义务、专家抽取、处理和惩戒、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全面系统的要求。
《管理办法》共47条。主要内容有:一是强化专家监管职责,明确划分行政监督部门和平台服务机构对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标后专家评标行为抽检评估制度。二是强化专家质量把控,建立健全专家入库申报“两级、四步”流程审核、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等制度。三是强化专家履职要求,明确规定专家参评行为纳入监察范围,要求自觉落实被“打招呼”登记报告制等。四是强化专家考评惩处,实行专家项目考评、日常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并按照专家负面行为清单与考评标准的惩处运用,同步执行评标专家“黑名单”制度管理。
《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19〕963号)、《湖南省评标专家行为负面清单》(湘发改公管规〔2020〕841号)同时废止。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