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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刷新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提高

本报讯 12月13日,财政部官网发布修订后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共同修订,已于11月21日生效施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普遍提高。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是一项法定制度。2002年施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此后近20年间,该法经过三次修正。2014年第二次修正时新增条文要求:“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此次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指示,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对比修订前其提高了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机械制造、烟花爆竹六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办法》明确,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对比修订前后具体提取标准——

矿山工程由2.5%提高到3.5%;

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2.0%提高到3%;

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由2.0%提高到2.5%;

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由1.5%提高2%;

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不变。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根据《办法》,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十方面支出: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本报综合报道)

2022-12-15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刷新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19165.html 1 3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提高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