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中比较深刻的是早些年原中国铁道部运用联合体投标方式,让德、法、日等国高铁公司与南北车集团下属公司联合,以便使得我国公司早日掌握高铁关键与核心技术,从而推动我国高铁事业飞速发展,这个案例很成功,被写进了斯坦福谈判教学经典案例教材。一晃多年过去了,再放眼时下的建筑行业,联合体投标遍地开花,究竟是带动地方企业提升技术和管理,还是地方政府搞区域限制?是企业和政府各需所求,还是企业为了追求市场同行恶意竞争?是加剧了企业经营成本,还是有效化解了风险?一系列疑问摆在面前,拨开迷雾看现象,透过现象看本质,“联合体”利弊是非,恐怕只有实施的企业才能体会其中滋味。
首先联合体经营主导者是当地政府,客观地说外地企业想开拓一个区域建筑市场太难了,往年企业只要在当地成立分公司就行了,可后来慢慢演变成要求企业成立子公司,说白了当地政府既要经营数据,又要企业税收,壮大当地GDP,但这里面有个问题,那就是企业新成立的子公司资质怎么办?大家都知道资质升级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于是各式招路都来了,有的不对资质进行要求,有的打擦边球可以资质平移,不一而足而又纷繁复杂,弄得企业只有被动按照要求,要么增加成本开设子公司,要么就在当地找个代理,把当地经营权交其打理,如今那么多大型企业分子公司全国都有所谓实体,凭心而论有几个是全天候管控和掌握的呢?这无形中增加了隐患和纠纷风险,联合体投标就在所谓探索中应运而生了。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31条亦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这是目前经营联合体采取方式主要法律条文和依据。
不可否认,面对高铁、地铁以及其他重要结构复杂高技术领域,联合体经营有着其积极一面,优势企业在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确实带动联合体另一方在技术、工艺、管理等各个方面快速进步。但在一般工民建项目上显然有“大炮打蚊子”之嫌,没有特别技术含量体量大的项目非要求搞个联合体,实在没有多大意义。换种思路,总包工程是允许再次向下分包的,事实上现在一些大型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也是这样做的,非要捆绑这种联合体,还美其名曰“大车拽小牛”,实在看不出积极一面究竟在哪里?说的不好听的话,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关联交易的发生。
联合体就真的能联合和融合了吗?一般情况下,联合体借助当地被联合一方资源,或则当地主管部门指定企业联合,会在市场经营板块获得优势,但在接下来合同履行过程中呢?为了各自利益争争吵吵甚至项目完工后争议不断和对簿公堂也是常见的,很多时候闹得很不愉快,最后竟然成了一锤子买卖的也不少见。当然也不能以偏概全,这里仅仅是在讨论这种现象发生的正反两面性。形象比喻联合体是经营阶段跟着当地企业走,中标后跟着进驻企业走,干活时双方围着利益走,结束后划清界限不再走。
我国建筑业在几十年实践中摸索出很多新路子、新方法,这些都是改革成果的有益转化,对推动建筑行业整体快速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影响。但近些年随着去产能化的加剧和竞争激烈化程度加深,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业绩观的偏差,造成了建筑市场的波动和混乱,比如“烂尾楼”现象,比如EPC和PPP等项目搁浅现象,再比如农民工工资仍有拖欠现象,工程结束“久审不计”现象等等,无一不再拷问建筑领域秩序的乱象,公正地说很多乱象都是人为因素导致的结果。企业也要正确树立科学发展观,公司和项目遍地开花未必就是件好事,如果管理跟不上,如果联合体另外一方未经磨合导致管理失控,一个项目的危机可能就会让自己多年来积攒的口碑和社会形象功亏一篑,如果沦为另外一方经营阶段围标的“棋子”,更可能会面临无法估量的损失。前不久笔者就接触到这样一个实例,一家以公路桥梁为主业的建筑工程企业,经过某县领导引进当地企业与其签订了投标联合体,意在中标这个县4亿元的道路工程,殊不知当地企业又拉了几家企业联合别的资质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对该道路项目进行围标,后因谋事不慎被举报,公路桥梁为主业的这家公司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时还被吊销安许证半年,并处以3年内不得在本县域建筑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严厉处罚。
当然笔者也不是刻意持反对意见看待联合体,重要的是要建立国家层面建筑企业联合体管理办法和规则,至少是省级行政规定,对联合企业双方权利义务、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等一系列关系方进行有效界定,而不是各自为政,仅仅用一个招投标文件加以规定和解释,不够科学也不够严肃。应该打破区域行政壁垒,整合有限资源,建立自上而下成熟体系运行,只有这样联合体的积极意义才能发挥出来,联合体才真正能起到优势互补和利益最大化。
其实近年来国家对建筑行业较为重视,就拿前阶段住建部关于资质延期年审,低级资质升级等等一系列惠及企业利好政策和措施来说,无一不倾注对建筑行业和企业的关心。此外各级财政部门也纷纷出台中小企业扶持举措,对“一带一路”项目开展,走出去企业更是优惠多多,其目的是想让这个行业继续充满活力,在我国整个经济架构中保持旺盛生命力。作为企业来说更应该抢抓机遇,跟随国家政策制定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开发优势市场,盘活优质资源,联合优秀企业,真正把企业自身蛋糕做大,行业发展韧劲做足,合规基础坐实,继而在商海中劈波斩浪,勇立潮头。
最后套用古人话做个比喻,建筑市场是水,建筑企业是船,发展好企业不容易,但要想自毁太容易不过。我们今天讨论经营联合体这个话题,意在提醒大家注意不能盲目追求市场利益而忽略自身安全风险。就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来说,也应审时度势根据当地实际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万不可脱离域情或则照搬照抄,否则乱了当地建筑市场秩序,受损的或许不仅仅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