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建筑法苑

票据法律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的竞合与处理方法

□茹晓春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活跃,票据市场发展如火如荼。其中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支付工具,在供应链金融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2021年,我国商票承兑量达到3.8万亿元。但因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和房产暴雷,部分房产企业签发的大量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让持有大量商票的施工单位苦不堪言,商业承兑汇票以负面形象聚焦在人们的视野中。

在法律上,持有商票的施工单位具有二种法律身份,一种是票据关系中的持票人,另一种是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承包人。施工单位以何种方式何种路径进行权利的救济,成为了当下施工单位关注的重点。据此,本文将讨论票据法律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的竞合与处理方法,尝试为施工单位提供解决的方式和路径。为免异议,本文中所指票据仅指代商业承兑汇票。

一、两种法律关系竞合产生的原因

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的特点,票据关系一旦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原则并无不发生竞合。只有当符合以下具体的条件时,才发生竞合。第一,当事人双方存在基础合同法律关系;第二,双方约定以商票作为支付方式;第三,债权人持有的商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第四,合同未约定票据交付后基础法律关系消灭。此种竞合根本上源于案件法律事实构成了不同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可依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主张权利。

二、竞合后的处理

票据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竞合后的处理方式,主要争议在于债权人是否有权择一行使票据追索权或债权请求权择,亦或只能行使票据追索权。

有观点认为,《票据法》作为特别法应优于普通法的适用,认为债权人只能主张票据追索权。但笔者认为,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基础合同,商票只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形下,且双方并未约定商票出具后债权就消灭的情况下,不产生基础债权消灭的法律后果。持票的债权人既享有债权请求权,也享有票据法上的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票据权利。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案就持支持此观点。

但如果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中约定:一方履行交付商票义务后,即完成了支付价款的义务。则在此情形下,应当视为支付票据即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债权人只能提起票据之诉。

三、竞合后诉讼策划的考量因素

在开始一个诉讼之前,必须对各种诉讼的因素考虑周全,以期达到对当事人最佳的方案。当商票拒绝承兑后,究竟提起票据之诉,还是基础法律关系之诉,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时效因素

在诉讼前,必然要考量时效因素,超过诉讼时效会导致丧失胜诉权。票据之诉和基础法律关系之诉,存在不同时效规定。

商票跳票后,持票人可根据《票据法》提起票据的追索权之诉,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以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基于不同的起诉时点,当事人应当考量时效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若起诉时,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票据追偿权期限,尚在债权诉讼时效内的,则可以考虑以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二)管辖因素

不同的管辖法院,对于案件的受理、审理的期限和诉讼便利性都存在不同的影响。

以票据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基础法律关系之诉,则要考量案由、合同性质、争议标的金额、是否专属管辖等,进而结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确定最终管辖法院。例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受理。另外,若双方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由相应的仲裁委受理案件。

(三)被告因素

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债权受偿,因此在考虑诉讼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进行充分的评估后,选择合适的主体作为被告。

在票据关系中,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在基础法律关系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债权人一般仅可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债权。

此外,选择被告还应考虑以下情形:1.被告的资信情况、掌握被告财产线索情况。这直接关系到被告的履行能力,即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或将来的判决;2.法律文书能否及时送达。在诉讼过程中,若被告失联,不能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将导致审理周期延长;3.是否存在法院集中管辖情形。例如恒大案件、苏宁案件均曾出现过法院集中管辖,导致当事人立案成本增加,案件审理缓慢。特别在票据诉讼中,若涉及集中管辖当事人,则案件将被移送集中管辖法院,导致案件进展缓慢;4.在票据诉讼中,基于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即可以对前手进行追索,因此在起诉时,应当考量票据流转关系选择合适的被告。5.在票据或基础合同项下是否有保证或担保人。若存在保证人或担保人,且其资信良好的情形下,则应当考虑以有保证或担保人作为被告,以扩大债权受偿范围。

(四)诉请请求

在票据关系和基础法律关系中,诉讼请求也存在差异。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而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一般可主张到期应收账款、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若达到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则主张全部款项。

相较而言,如基础法律关系下债权人享有优先权,或基础合同对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等的约定较高,或对违约方另需承担非违约方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如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有明确约定的,从债权优先性或诉请金额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可优先选择提起基础合同之诉。

(五)举证责任

根据不同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不同,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也不一样。

票据追偿权诉讼中,商业承兑汇票跳票作为主要待证事实。商票一般作为主要证据,持票人需要证明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的证明、持票人与前手之间的基础合同、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法院在查明法律事实时,还会要求当事人说明票据来源,以排除票据非法获取等可能性。

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则债权人应依据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应请求权基础,对拟主张的案件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债权人需要证明基础法律关系成立、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因商票跳票未收到基础合同项下款项,债务人未按约付款。其中商业承兑汇票一般则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次要证据提交。

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的票据流转大多通过电票系统使用电子票据,从证据获取来说比较容易,且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方面来说无较大争议。若债权人在基础法律关系证据获取难度较大,或者现有证据证明力薄弱的情形下,可以考虑优先选择票据之诉。

(六)其他考量

在某些基础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特别的优先权,对于此情形,应当特殊考量。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一般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但若以票据关系起诉,工程款则转化为票据金额,不再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当特别考量此因素对债权最终实现的影响。

四、结语

债权人无论是以票据关系还是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都应在起诉前考虑各种因素对最终债权实现的影响,制定详细的诉讼策划,选择合适的路径,最大化程度保障其自身合法利益。

(作者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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