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5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司法解释》),从审判实践角度对《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文进行补充,其第42条-46条是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规则的规定。撤销权和代位权两项制度,是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规则,故在行权时会通过诸多限定条件,以平衡债权人利益、债务人经营自由和交易稳定性。笔者仍按前序写作思路,以条文理解和案例分析为脉络,对现行立法下债权人何时享有撤销权,如何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注意事项等进行分析,对《合同编司法解释》较之《民法典》增补部分进行单独分析,形成本文,如有疏漏,欢迎指正。
一、有偿交易行为在价格明显不合理时得以撤销
从《民法典》第538条和539条条文可知,在债权人债权实现受到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其中,债务人的无偿交易行为在前述前提下可以“随意”撤销,而有偿交易行为需在价格明显不合理时才可以撤销。《合同编司法解释》对交易行为类型和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不合理交易行为常见类型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的“不合理交易行为”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3种,但是此条只进行了完全列举,并未采用“等”的表述,最高院在《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3条补充了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行为,并增加了“等”的表述,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也便于司法实践中根据个案灵活判断。
1.关于互易财产
互易财产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以物易物的形式开展交易,虽然没有以货币直接支付,但是其也是一种买卖行为,只不过对价由具有一般等价物性质的货币变为其他财产。如果双方用于互易的财产价值明显不对等,就可能构成不合理交易。
2.关于以物抵债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约定转移物的所有权清偿债务的,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以物抵债协议,虽然以物抵债协议不因违反禁止流质的规定而无效,但是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恶意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也允许债权人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撤销。
3.关于出租或承租财产
在债务人以高价承租财产时,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也随之减少,此时如果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且相对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允许债权人请求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39条的规定对该不合理高价承租行为予以撤销。
在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出租财产时,如果该财产本身的价值足以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受偿,此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此举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4.关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
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利的一种,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支付许可使用费时,也应当赋予债权人撤销权。
5.兜底规定
除前述列举外,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在债务人所为的有偿行为中债务人所获对待给付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或者其向相对人提供的给付构成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并且符合撤销权的其他要件的,则应允许债权人类推适用本条规定对这种失衡的有偿处分行为予以撤销。
(二)不合理交易价格区分标准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2条,在吸收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用“一般规则+示范规则+例外规则”的形式,对《民法典》第539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的认定规则作出规定。
1.一般规则
一般规则是依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排除债务人认知、账面成本等主观因素的考量。
2.示范规则
示范规则是不论交易类型、主体、客体、标的额如何,只要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都是超出一般经营者所能接受的底线的不合理价格,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
但本款非强制性标准,“一般”意味着允许特殊情形的存在,如换季或保质期前回笼资金的甩卖;“可以”意味着应视具体情形而定,不作刚性约束,且允许交易当事人举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推翻。
3.例外规则
①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亲属关系,是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 血亲和姻亲,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关联关系,依据《公司法》第216条第4项的规定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即便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但关系密切的朋友、师生、生意合作伙伴之间的价格异常的交易,也有通谋诈害债权的高度盖然性,亦不妨参照第3款予以认定。
②交易物存在司法查封、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交易物存在权利限制情形时,一般对受让人受让信心会产生较大影响,特别对于受让人实现二次转让或办理所有权登记等特殊交易目的将形成限制,故该种情况下,以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格或市场评估价格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显然对受让人不利。【参考案例:智xx与李x、李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2019)吉01民终764号】
③交易物存在瑕疵影响交易目的实现。
交易物存在瑕疵时可能严重影响交易物使用价值,现实生活中,通常交易物在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下出让人对物品瑕疵进行明确告知的,受让人往往通过低价购买实现交易双方共赢,这种交易思维既符合市场自由交易的规律,又极大程度促进市场活力,对盘活资产、不良资产变现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参考案例: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刘xx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1973民初16720号】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法律后果
据前所述,在有偿交易行为价格不合理,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但是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不同于代位权,代位权行使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受到清偿,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所撤销的财产归于债务人责任财产,债权人仍要通过诉讼/仲裁的形式主张其债权。为了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且尽可能简便实现债权,《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5条将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纳入必要费用范围,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求偿,即尽可能减少债权人的诉讼成本。此外,《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6条进一步规定了撤销权的法律后果及实现路径:1.债权人在提起撤销权诉讼时,除了可以主张撤销相应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可以一并主张相对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责任。此条在《民法典》第157条关于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则上,增加了“履行到期债务”,并有“等法律后果的"兜底。2.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可以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3.本条所采取的的仍是入库规则,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直接向自己承担责任,而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的相对人若是没有向债务人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4.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的债权不一定到期,但是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了,且撤销权诉讼与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诉讼属于同一法院管辖的,法院可以将两个给付之诉合并审理。5.撤销权行使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加,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但是债权人债权原则上仍按比例受偿,特殊情形下,才会适用查封优先的规则。具体见《民事诉讼法》第508条和514条的规定。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诉讼主体及程序
在厘清实体问题后,《合同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撤销权诉讼的主体及管辖。(一)撤销权诉讼的适格原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原告, 应当是因债务人诈害行为而使其债权实现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得以清偿而消灭、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撤销权将不存在或消灭。基于其附属性,撤销权亦不得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转移时相应的撤销权也随之转移。故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连带地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人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债权人包括原权利人和继受取得(从原权利人处受让、继承或受赠)的权利人,且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也可能成为撤销权的适格原告。(二)撤销权诉讼的适格被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适格被告包括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按照《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可由债权人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遗赠、捐助、债务免除等单方法律行为,也包括赠与、无息借贷、保证、合伙、买卖等合同行为。在合同行为中,债务人的相对人即为合同的相对方,含义较为明确。但在遗赠、捐助、债务免除等单方法律行为中,单方法律行为的受益人也应当认定为此处的“相对人”,并作为撤销权诉讼被告,以保障其诉讼权利。(三)撤销权诉讼的管辖1.原则上为原告就被告撤销权诉讼的管辖原则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原则相同,即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编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将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列为共同被告,故债务人的相对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也享有管辖权。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发生管辖权冲突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2.如果存在专属管辖,适用专属管辖如果存在《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的,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与专属管辖之间存在不一致时,撤销权诉讼应遵从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所述,《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2条-46条是在《民法典》规则框架下,坚持衡平债权人债权保护、债务人经营自由和相对人交易安全的立法价值取向,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进行细化规定,对审判和实践均具有指导意义。
(作者单位: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曹珊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