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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修订印发5个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强调

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或偿还拖欠工程款

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通知,新修订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国家发改委的通知称,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5个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均包含总则、支持标准、计划申报、资金下达、项目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其中,《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还增加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的章节。

这5个专项管理办法在“项目管理”方面,除共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外各有侧重。“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强调,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各地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有关中央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或偿还拖欠工程款等。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则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建立《实施方案》项目储备库。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地方资源禀赋、财政实力、供给需求等实际,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区项目储备。项目储备库编制过程中,宣传、住建、文化旅游、广电、林草、文物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地方拟入库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形成建议项目清单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中央本级项目不建立项目储备库,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申报。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各地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强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商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专项安排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采取滚动实施、逐年安排的方式,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年度实施。其监督检查按照“谁批复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强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分别做好各领域内项目实施工作。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内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台账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落实投资计划,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本报综合报道)

2024-03-28 国家发改委修订印发5个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强调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24702.html 1 3 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或偿还拖欠工程款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