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印发。《管理规定》自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有效期3年。
《管理规定》共计8章48条。明确了装配式建筑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省、市、县级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的装配式建筑管理职责;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等各方市场主体的职责,列明相关禁止行为;违反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相关处理措施,构建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诚信体系。
根据《管理规定》,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工程包括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装配式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应符合国家或者福建省相关评价标准的要求。
《管理规定》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强化闭环管理。对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项目,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以会议纪要、指示、批示等方式改变建造方式。对于通过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要求住建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承诺要求实施到位。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施工阶段评价,不按规定办理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二是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推行预制构件进场验收、预制构件安装样板验收、装配式标准层验收等制度,强化装配式建筑的质量管理。
三是强化造价支撑。鼓励装配式建筑实施优质优价。规定装配式建筑设计费用应考虑深化设计以及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费用,从源头上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提供保障,并明确装配式建筑的质量保证金要求。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