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轩
作为国际工程建设的通行做法,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是响应国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指标,是回归建筑师执业本源、接轨国际通行实践的必由之路。从最初“建筑师负责制”这一概念被提出到各地试点遍地开花,建筑师负责制已在我国发展八年有余。近日,华建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设计事业部副总经理、总建筑师赵伟樑站在建筑师角度,从近年来华建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实践案例中总结经验,解读建筑师负责制、探讨建筑师负责制推行过程中的难点。
问:请您谈谈对建筑师负责制的理解。
赵伟樑:建筑师负责制从2015年推进到现在,仍然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很多城市在进行建筑师负责制尝试的路上也在不断积累经验。以北京为例,其建筑师负责制的推进力度很大,目前已经有100多个项目试点,并成立了建筑师负责制专班,由专班审核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规定工作是否到位;二是费用是否合理规范。广东省现在也在编制《建筑师负责制导则》,发改委和财政部作为指导单位参与编制工作,说明广东的链条是打通的。但与国际相比,我认为,我国建筑师负责制的真正实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归纳起来,行业里存在多种建筑工程组织模式:传统设计模式、全过程咨询、EPC、中国香港的EA执行建筑师和我们自创的设计总包管理模式等。个人认为,建筑师负责制不是一种设计模式,也不应该和刚才所说的各种模式相对立,实际上恰恰相反,它可以与各种模式相结合。建筑师负责制是建筑师国际实践的中国式称呼。
如何定义一个项目是否是建筑师负责制呢?我认为,应该看建筑师是否在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掌握充分的话语权,肩负起足够的责任,来确保建设项目的品质与质量。我们在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的过程中,核心就是完善建筑师本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链条中恢复建筑师应当拥有的话语权。
问:您认为目前在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过程中面临怎样的阻力与困境?
赵伟樑:现阶段,推行建筑师负责制主要面临两大阻力。一方面,市场主体的三方——政府、设计和建设方缺乏共识。因为,建筑师负责制与营商环境挂钩。政府方在积极地推动各项政策,设计方希望推进这件事的同时得到相应的回报和尊重,而建设方则希望最少的投入得到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大型成熟建设方已经形成自己一整套建设管理的流程、模式及完备的建设队伍,因此对建筑师负责制这种新的实践探索缺乏兴趣。在整个项目链条中,如果参考国际上的建筑师负责制,国内建筑师的职责落实势必需要将很大一部分权力从建设方移交出来。当供需双方站在各自立场上难以统一意见时,如何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设计方内部同样存在诸多挑战。一是内部管理能力和意识不足,企业与团队能力有待提升。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的综合能力尚有差距,除传统的规划设计、工程设计外,对策划咨询、采购管理、施工监造、运营维护阶段的工作内容则不太熟悉,成本、质量、进度全方位的管理能力不足等。二是企业管理模式、管控流程有待完善。企业的风险意识与风险管理能力也需同步跟上。三是思维方式和服务方式有待转变。企业与团队在观念、思维方式和服务方式上认知不足,建筑师还不习惯于主动参与,建筑师依然有强烈的避险思维。企业与团队都要完成观念意识的转变。这样来看,要转变中国建筑业几十年发展下形成的固有模式,仍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阻力。
结合近几年试点工作的推进情况,和我们对上海浦东新区19个试点项目的调研后评估结果来看,除了上述赋权方面的落差外,建筑师的收费也是一个绕不开的症结。一方面,建筑师负责制需要建筑师承担更多超出常规设计的责任,为建筑品质及美学负责,但设计选材等权限往往受制于一些规章制度;另一方面,由于建设方对建筑师负责制还处于观望状态,不相信建筑师能做好这一工作,但又希望享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因此不愿意为建筑师负责制的服务买单。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和发布建筑收费标准或指引是非常普遍的做法。2024年,上海勘察设计协会发布了《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服务成本测算办法(试行)》,我代表华东院也参与了编制。我们统计了香港执行建筑师的收费标准,设计费用与执行建筑师费用基本呈1∶1的关系。我们参考香港的做法,将2002年颁布《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提高了一档,和国际接轨。但实际推行效果如何有待考察。因为二类费用内的服务类目有限,即使将审图、建设单位管理、招标代理费都囊括在内也是无法与服务对等的,何况这些项的费用也不可能全部划给建筑师。
国外的取费标准或指引通常是由官方授权的非营利性组织或机构发布,用以指导项目的收费。通过这些标准或指引,甲乙方有了预期的判断依据,才能加强行业自律。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个类似的指引来指导建筑行业的收费行为,为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下转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