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推动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河南省文物局日前联合印发《河南省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截至目前,河南省已公布2518处历史建筑,各地保护管理水平不平衡、修缮程序不规范、活化利用率不高、利用形式单一等问题突出,尚缺乏专门的管理文件。河南制定出台《办法》是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的需要,也是完善历史建筑保护法制体系的需要,填补了河南省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利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的空白,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
在历史建筑认定方面,《办法》提出,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其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议。市(县)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在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之前,应当征求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历史建筑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无法原址复建和异地迁建的,经第十二条第四款程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中撤销,并报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备案。
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办法》规定,历史建筑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市(县)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应设立保护标志牌,完成测绘建档和信息采集,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与利用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应按照最小干预原则,最大限度保留历史风貌真实信息,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历史建筑利用方面,《办法》明确,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以用促保,不得损坏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确保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要求,充分挖掘和弘扬其文化内涵,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展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实现保护和利用协调发展。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鼓励研究历史建筑改造利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