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着力提升行政法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第十四条修改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荆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