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营商环境好,企业就往哪里走,资金就往哪里流。去年,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营商环境报告》指出,中国营商环境排名跃升至第46位。《报告》把上海和北京作为样本城市,其中,上海权重为55%。上海从去年开始,推出了一系列大力度的营商环境改革专项行动,大幅提高了市场主体的营商便利度。
近期,上海工程建设领域以“减环节、减时间、减费用、提质量”为目标,出台一系列施工许可新政策、新措施。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大幅缩减验收耗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今年,上海针对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环节进行了全面提升,受益面从原先仅涵盖社会投资项目扩大到所有投资属性项目。通过验收流程再造,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综合验收、限时办结”,大幅缩减验收耗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使得竣工验收办理更加便捷。
改并联验收为综合验收,企业在网上申请后,由住建委牵头组织集中式的多专业综合验收,并在网上统一发证。在整个验收过程中企业仅需对接一家政府部门,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在后台完成,简化了企业的对接协调及配合工作。
对于一般项目,从申请到领证,整个办理时限从改革前的56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而市政管线类项目更是缩减为10个工作日。
对于不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验收内容,在企业自愿承诺的基础上,允许以“附条件通过”的方式先行发证,方便企业早日投产运营。
针对建设规模较大、技术难度复杂的项目,企业可以申请政府部门提前现场查看服务。提前查看通过的专业,不再进行现场验收。另外,为有效促进企业履行好自身责任和兑现承诺,同步建立了诚信评价和事后联合惩戒的机制。
对于小型建筑工程,取消了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取消了建设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将企业组织的竣工验收与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验收,以及建设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监督,整合在同一时间开展,使得办理时间进一步缩减为5个工作日。验收通过后,企业凭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综合验收合格书等材料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小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取消首次监督会议,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
小型建筑工程是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投资、社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且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
近期,上海市住建委通过“营商环境优+计划”,提升企业获得感。“营商环境优+计划”提出,对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小型建筑工程,进一步优化质量安全监管方式。
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取消了小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首次监督会议。原先首次会议上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告知,调整为网上告知的方式,并且提前到施工许可阶段实施。
二是,建立基于风险的差别化政府监管机制。根据工程的预期用途、规模大小和施工技术难度,将小型工程进一步细分成四类。政府检查频次由原先一刀切的每季度一次,改变为根据风险类别进行设定。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的厂房,在施工过程中政府检查缩减为一次;含地下室的小型办公用房缩减为两次;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不少于两次;儿童、老人聚集的小型公建项目则仍然按照原先频次实施检查。但是,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未开展风险检查或承诺不兑现的,政府管理部门将加大监督频次和查处力度。
三是,强化参建方的风险检查责任。新的改革举措中,不仅要求政府应当基于风险来开展质量安全检查,企业同样有实施风险检查的要求。因此上海住建委制定了分阶段的两级风险划分清单表,以便于企业开展风险检查时执行。
供排水接入“2.0”版改革:以用户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依托
供排水作为工程建设中的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供排水的接入,也必须与时俱进。上海市供排水接入“2.0”版改革以用户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依托,进一步压缩时限、优化环节、精简材料、降低成本,以切实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后网上推送供排水接入申请,取消“到受理大厅获得查询并申请供排水接入”环节。用户申请供排水接入,供排水部门办理仅包括“现场踏勘审核”和“接入通水”两个环节, 最长不超过9个工作日。其中,无需建设专用外线管道工程的接入进一步压缩至不超过4个工作日。此外,有外线工程涉及掘占路等审批的,由路政、交警、规划、绿化等相关部门在联审平台限时10个工作日内并联审批办结。
通过一网通办,实现项目信息共享,无需用户重复提交,供排水部门提前服务,主动对接,办理流程网上全程公开,用户办理更“省心”。
供排水部门可以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全流程代办服务,代办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减少用户负担。
针对小型项目(其中供水接入为DN40及以下的非居民用户,排水接入为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项目),涉及外线掘占路等审批时限进一步压缩为5个工作日。同时,供排水部门免费实施外线接入,不需要用户承担专用管道工程建设及相应的路面修复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