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工程机械

不要再自欺欺人了,抓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吧!

□李钢强

一建设工地由于某塔吊租赁安装企业分公司的部分人员在饮酒后进行塔吊顶升作业时操作失误造成塔吊倾覆坍塌,造成7人死亡、两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的较大事故。据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人员26人。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远在千里之外的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也受到分公司这起事故的牵连,被撤职、开除党籍,其理由是这位主要领导工作失职、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内设机构履行职责等,其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被开除了党籍。

之所以引起人们的注意,是因为这家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公司是全国著名的先进企业,无论是业绩还是管理都是不错的企业,走进这家企业可以看到安全生产责任等管理的文件都是比较齐全的。况且,本次事故顶升作业的塔吊又是品牌塔吊,按理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但是事故还是发生了,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企业主要领导也被追究法律责任。被追究责任的原因没有别的,就是“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我们真的为这位企业领导被追究法律责任惋惜,在大家看来该领导的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是很不错的。

比这起事故追究责任的严重情况更多,有的主要领导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也没有其他的,大部分原因也就是“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目前很多企业都自称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是一旦发生事故,不少企业领导及相关人员根本说不出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几乎都是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被追究责任的。如果说当初这家企业的主要领导能够充分说明企业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熟练地阐述自己履行了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就不至于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企业必须重视事故责任规避演练活动,为此笔者建议企业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时实时开展责任规避演练非常必要且有效。

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个怪现象,不出事时轻松地说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旦出事就难以自圆其说了,可以毫不客气地说那种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说法完全是一种自欺欺人,到头来损害的是企业自己和企业相关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再自欺欺人,而是要扎实开展,细化实化安全生产责任。本文就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谈一谈看法。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好处不用多说,大部分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明白的,但是他们苦于如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方法,实际上从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入手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这应当是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最好建议,明确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源头在于从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入手。

虽然没有从如何重视安全生产条件展开讨论,但绝没有否定懂得和认识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性。因为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抓住了安全生产条件就是抓住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且《安全生产法》明确指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懂得和认识安全生产条件很重要!

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分为七步操作,这七步是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关键,不妨再重复并强调之——

第一步,企业领导必须知晓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每个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都必须做到的,即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清晰地知晓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什么?这就是《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七项职责要求。

目前不知晓《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多,但不排除有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虽重视安全生产、怕出事、怕担责任,但不知晓法定的安全生产七项职责,这是这些企业最大的“隐患”。

第二步,说出职责并熟练地应对演练。企业主要领导要对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七项职责要求实时进行规避责任的演练,能够一一说出每项条款作为企业主要领导是怎样履行的,这很重要,说不出来就证明你不能履行其法定的七项职责,这就要小心将来“拉清单”。通过经常性地进行规避责任的演练不但能够培养熟练避责的能力,而且能够通过演练发现不能履责的问题,实时改进改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关于“清单”有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之说,《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七项职责说的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正面清单,实际上《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负面清单,在理清正面清单基础上了解负面清单也很有必要。

第三步,职责分解落实、完善各项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不可能自己单独地履行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七项职责,所以将七项职责分解落实到其他领导和各个管理部门。如何分解,已有案例,这就是《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仔细对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的职责实际上就是《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各项职责内容展开和细化的。以此类推,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均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各项职责进行分解落实。

在分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时,搞清楚有哪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很有必要,我国很早就规定了安全生产五大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至今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仍有着重要作用。

第四步,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各个部门应将分解到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再细化分解落实到本部门的其他管辖部门或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即所有部门、机构与人员均依法应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可以再细化分解到安全生产分支机构以及相应人员,即使某个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也有若干个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可能每个人员职责要求都是一样的。最终做到每个部门、机构、岗位和人员都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方法是查找哪个部门、机构、岗位和人员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或每个部门、机构、岗位和人员自报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条款,做到安全生产职责无遗漏。

关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一方面要领会《安全生产法》有关从业人员义务和权利的要求,另一方面要加深理解有关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延伸这句话的含义。

第五步,拾遗补阙、查找遗漏的安全生产职责。列出企业所有机构或部门对照一下,哪个机构或部门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以及查找每个岗位、每个人员是否都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如果进行对照和排查发现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即说明安全生产职责是缺失的,必须及时补充完善。

同样,在确定了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后,也必须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式让所有部门、机构和人员知晓其安全生产职责,能够说出如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步,是最为关键的步骤,这就是制定安全生产职责履行的考核标准并建立安全生产职责考核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这是《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要求。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必须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结合起来,如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隐患,不仅仅是要查出隐患,而且要对每个隐患与责任制考核挂钩,做到“四不放过”。

这里的相对应的人员考核要求和做法应当同安全生产职责一样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

第七步,努力建立动态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这就是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发现的问题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的变化,如建设工程项目进展发生的变化,不断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已变化的岗位职责也是很重要的步骤。可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是伴随着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以及生产活动的不断变化的一项动态的体系建设。

据此,按照以上步骤即可建立初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再次强调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是不断完善的过程,但不能再等待了,必须从现在开始,因为频繁的事故告诉我们,谁也料不到事故何时降临,所以必须抓紧建立真正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以上分析告诉我们,只有当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始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企业整个安全生产职责才能真正建立。

要想不再自欺欺人,就从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开始吧!

当然,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责任中有些条款较容易阐述如何履行,如“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但有些职责如何阐述履行有一定的困难,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还比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何履行等,这些都不应成为问题。

2019-09-19 □李钢强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4588.html 1 3 不要再自欺欺人了,抓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吧!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