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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

严格实行“四区”分离 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本报讯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从复工复产条件、现场疫情防控、质量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七方面指导各地建筑业企业稳步有序推动工程项目复工复产。

《指南》明确,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管控到位。同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指导和帮扶建筑业企业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监管,按照疫情防控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策略,开展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坚决防止发生聚集性传染事件和质量安全事故。

《指南》指出,构建疫情防控机制、编制专项防控方案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复工复产的必要条件。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一人一档”健康管理制度,加强异地返程人员管理,严格施工区、材料加工和存放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四区”分离,复工前全面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等。同时,项目现场应严格执行门卫登记检查制度,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修订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优化施工计划与组织,优先安排机械进场作业,落实疫情防控所需物资、人员、资金。

《指南》在复工复产保障方面还提出若干具体举措,明确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或工期延误增加的费用,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因疫情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其他保证金,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银行保函或缓缴等方式。

此外,《指南》还强调,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主动作为,加强对复工复产保障政策的解读、细化和落实,向企业宣传好、解释好、落实好政策,支持企业依法享受税收、成本、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对材料、设备等供应短缺,影响工程复工复产的,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真正让企业得到实惠、受到激励,更加坚定复工复产信心。 (本报综合霸道)

2020-03-30 住建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7002.html 1 3 严格实行“四区”分离 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