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启动于2009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已经两级人民法院四次审理并历时六年方执行完毕,但随即原终审法院——长春中院依职权又提起再审并裁定发回原一审法院——长春市朝阳区法院重审。这个前后历经十年的案件走过了怎样的诉讼轨迹?争议的焦点是什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有哪些警示意义?
诉讼轨迹来回曲折
相关司法文件显示,该案诉讼轨迹来回曲折:2009年1月,长春筑林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并要求新星宇公司返还筑林公司400万元工程款;2009年9月,朝阳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并判决新星宇公司向筑林公司返还工程款400万元。新星宇不服该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7月,长春中院裁定撤销朝阳区法院上述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1年5月,朝阳区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仍判决解除双方的施工合同、新星宇返还工程款400万元。新星宇再次上诉,长春中院于2012年7月终审判决驳回新星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朝阳法院历经六年时间,于2018年7月执行完毕。2019年1月长春中院依据职权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于当年7月作出再审裁定: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并发回朝阳法院重审。当年10月,朝阳法院再次开庭……
案件争议耐人寻味
原告筑林公司主张,2008年1月16日,原告取得长春市编号29-33-18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3月与被告新星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上述地块的前期场地平整、围墙、大门等零星工程交予新星宇施工,合同价款为400万元。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但合同签署前,新星宇于2008年1月18日向长春筑林开具了三张共计400万元的工程预付款发票,筑林公司于2008年1月23日向新星宇全额支付了400万元款项。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新星宇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400万元工程款。
被告新星宇公司抗辩,其与筑林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是无效的,他们向筑林公司开具400万元发票并接受该款项,实质是受吉林东阳房地产公司和筑林公司委托实施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因此要求法庭确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吉林东信公司和东阳公司也主张,筑林与新星宇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新星宇公司只是为东阳公司提供转账平台。
对此,筑林公司认为,根据新星宇公司提交的证据,其与东阳公司之间应存在挂靠关系,系东阳公司挂靠新星宇公司并成立项目部,进行施工。新星宇公司承认存在挂靠,但主张挂靠的目的是为了向东阳公司付款。筑林公司则认为如果只为转账并无挂靠必要,且根据新星宇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其收取的400万元并未支付给东阳公司。
谁是谁非尚未可知
由于该案历时十年并已执结,而又由原终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类似情况并不多见,因此记者对该案十分关注。该案重启后,记者曾分别联系长春中级法院和长春市朝阳区法院要求采访,但未获明确答复。记者分别于去年10月和今年1月,旁听了该案在朝阳法院的两次庭审。
法庭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三:原、被告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如原、被告之间确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如何?如合同有效,是否应予以解除,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款项400万元?
记者注意到,虽然原、被告双方均围绕原来案件中的证据重新编制了证据目录,但在此次重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仅被告补充提交了一份《审计报告》,是对其在前几个案件中提交的财务凭证的汇总。此外,被告还申请法院调取了长春市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此印证前几个案件中所提交的相关复印件的真实性。
目前案件尚在重审中,谁是谁非尚未可知。但法院对于案件涉及的相关事实——例如新星宇与东阳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如果存在,是为了施工还是为了转账?新星宇公司收到400万元后,是否完成了对东阳公司的支付?——的认定,对于存在类似行为的施工企业将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及警示作用。因此,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并进行跟踪报道。
(记者 孙贤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