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建筑法苑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理案例分析

□余卫 曾小元

笔者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网”“北大法宝”等案例检索平台,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以下简称三巡)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8日为起点,采用交叉搜索并穷尽各种搜索方式后,截至2020年8月22日共计获得了29个三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理案例。其中,还包括2个针对三巡管辖范围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抗诉再审案例,虽抗诉再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但考虑到研究的完整性和案例的同等权威性,也一并纳入研究范围。

本研习报告不追求宏大叙事和面面俱到,通过对上述29个三巡成立以来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理案例逐一研读精习、深耕细作,透过数据、程序、实体三个面向,对三巡关于民事再审审理程序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实体法律适用问题的裁判观点进行深度呈现。

审理结果的发改率,依当事人申请再审与依检察院抗诉再审的两类案件呈极端化差异

29个再审审理案例中,27个依申请再审案例都进行了发改,依申请再审案例发改率100%;其余2个抗诉案例都予以维持,抗诉案例维持率100%。这充分表明,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渠道裁定再审的案件,发改概率极高;究其原因在于三巡再审申请由业务庭进行实质审查,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审判(查)组织一体化,凡可改的案件才可裁定再审、凡裁定再审的案件必有改的必要和空间。还表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发改难度较高,说明一方面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个案监督认受度不高,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抗诉的精准性、专业性和抗诉效果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发改方式以改判为主,发改事由以事实认定错误为主

就发改方式而言,27个发改案例中,改判的案例(包括4个针对原审驳回起诉裁定、再审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案例)25个,发回重审的案例2个,占比分别为92.59%、7.41%。就发改事由而言,单纯基于事实认定错误发改的案例为14个,单纯基于法律适用错误发改的案例为8个,同时基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发改的案例为5个,基于程序违法发改的案例为0个。

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具体如下。一是案件的发改,以改判为主、发回重审为辅,表明三巡再审注重实质化、彻底化化解纠纷,对发回重审比较慎重;二是发改事由,主要包括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两个方面,进入再审审理的案件基本不可能出现程序违法的“低级错误”。而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二者之中,又偏重于事实认定错误,表明再审审理案件仍遵循“事实为王”的铁律。

最为常见的争议问题,包括工程款结算、索赔、已付款等常规工程价款争议

争议问题的类型,主要通过裁判文书载明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识别分类。29个案例中,涉及付款主体的案例为3个;涉及工程款结算(包括结算依据、结算金额、利息计付)的案例为14个;涉及索赔(包括工期延误、质量问题、迟延交付竣工备案材料、停窝工)的案例为5个;涉及已付款的案例为8个;涉及价款优先权的案例为2个;涉及保证金返还的案例为3个;涉及驳回起诉(包括重复起诉、管辖)的案例为6个。

这表明,三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理案件往往直接回应当事人最核心的利益诉求,聚焦与工程价款直接相关的工程款结算、索赔、已付款等问题,这些也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规争议问题。

争议标的额,最大为2亿余元,平均争议标的额为2873万元

争议标的额按照二审判决确定的金额计算,如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的,则按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或一审诉请金额计算。29个案例中,争议标的额最大的为207,370,207.20元,最小的为121,532.00元,中位数为7,672,053.00元,平均争议标的额为28,730,705.15元。

整体来看,三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理案件争议标的额相对于一般民商事案件要大,这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大、利益博弈激烈的天然特点是吻合的;同时,相对于一般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要大,这是因为三巡最高层次的再审审级决定了能够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一般一审管辖法院至少为中级人民法院,自动筛选掉了小标的案件。随着审级下沉的效果逐渐突显,可以预见,进入三巡再审程序的建设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将越来越大。较大的争议标的额提升了案件的博弈激烈程度,再加上再审程序是“啃硬骨头”的,这就使得一些看似平常、细小的争议问题都得到了认真检视,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例不失为研究三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一个不错的切入点。

再审案例原审法院地域分布,江西最多而上海最少

从三巡再审审理案例的地域分布来看,江西最多,为11个、占比37.93%,上海最少,为0个,江苏、福建、浙江分别为8个、7个,3个,占比分别为27.59%、24.14%、10.34%。尽管从直观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的多寡会影响到某一地区再审审理案件的多寡,但考虑到三巡再审审理的目的在于“纠错”以及再审审查的实质化,再审的“过滤”作用相当明显,再审审理案件的多寡某种意义上就是衡量一个地区裁判水准高低的重要依据。某一地区再审审理案件越多,说明该地区“错案”越多。应当说,江西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一致性和公正性上尚有一定的提升空间,而上海能够实现零“错案”则实属不易。

审理周期,个案差异较大但大多数在200天以内

再审审理周期按裁判文书落款的裁判日期与文书载明的裁定再审日之间的日期差确定。29个案例中,审理周期最长的为500天、最短的为37天、中位数为178天,平均审理周期为200天。从区间统计来看,审理周期在100天以下的为6个,审理周期在100天至200天的为14个,审理周期在200天至300天的为3个,审理周期在300天以上的为6个。通过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因个案繁简不一,三巡案件审理周期差异较大,短则1月有余、长则18个月以上,但大多数案件审理周期在200天以内。总体上,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案情复杂、证据繁杂,加之再审程序处理的往往是疑难复杂的争议问题、利益博弈激烈,三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件相对于一般民商事案件审理周期要长。

2021-01-28 □余卫 曾小元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11628.html 1 3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理案例分析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