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住建部近日印发《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通知》要求,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通知》指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治理工作情况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据了解,早在2015年,住建部就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其中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此外,该通知还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直接或变相实行下列行为: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此后,在2017年9月,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如果发现有地方政府强行设置市场进入壁垒,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争夺税源,施工企业可以向上一级的城乡建设厅(局)举报。
2018年3月,住建部又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当地政府是否取消备案管理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制度,以及是否存在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等八种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情形。住建部要求,各地要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自由流动,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在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中也明确提出,2018年重点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壁垒问题进行督查,严厉查处设置歧视性限制条件或隐性障碍等行为。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