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广东省惠州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促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惠州市住建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适用范围,细化实施流程,规范报批报审手续,进一步优化该市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为发展装配式建筑,惠州近年来相继出台了《惠州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惠州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系列政策,激发社会力量建设装配式建筑的积极性。
截至今年一季度,该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102.64万平方米,占新开工工程总面积的9.05%。目前,惠州共有7家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3家装配式钢结构构件生产企业。
这次印发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装配式建筑工作流程和实施范围。《通知》要求,在《实施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项目中,政府投资的大中型新建建筑和纳入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如果没有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对于社会投资的新建建筑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如果没有完成总平面图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为鼓励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和推广,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通知》提到,该市将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就是在装配式建筑的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可组织专家依照国家或省现行的评价标准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资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价意见,可以确保在设计阶段符合相关标准,提升项目实施进度。
为促进该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鼓励更多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通知》明确,社会资本投资的新建住宅项目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可以申请建筑面积奖励。
为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全流程监管,这次随《通知》一起发布的还有《惠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在立项用地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五个阶段,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在5个阶段中,前三个用地、规划、施工许可阶段,均要求项目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进行明确备注。例如,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应备注“项目应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需大于等于35%,并满足国家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在项目具体实施阶段和后续的验收阶段,《指引》也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或装配式建筑技术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赵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