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月19日3版)在《新冠疫情下施工企业工期与费用索赔指南|上篇》中,我们介绍了新冠疫情的法律性质、适用的法律原则以及工期延误与费用损失的分担规则,下篇将对疫情期间施工企业如何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复工后注意事项进行解析,并附最高院、国家部委和江浙沪地区建筑施工行业的相关疫情防控政策。
三、疫情期间施工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严格遵守承包人住所地以及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所发布的复工、复产通知的规定。
地方政府发布的管控措施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而采取的紧急防控措施。若不遵守,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二)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1.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送工期顺延通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2条也要求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因此,建议贵司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送工期顺延的书面通知。
2.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9.1条约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因本次新冠疫情无法预见,“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应为各地政府部门发出延期开复工的官方通知之日。
3.留意通知方式及送达凭证。承包人通知既是对索赔事实的固定,也是索赔的程序性要求,因此,承包人应当重视通知方式并留存通知的证据。
(1)通知方式:应采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如约定快递通知,建议采用邮政EMS,完整填写邮寄单据上面的各项内容,尤其是在邮寄单据上写明邮寄的文件名称。
(2)送达凭证:保存好EMS回单(加盖邮戳),邮寄三天后(受疫情影响,可能会迟延)至邮政官网查询并打印送达情况。
(3)送达地址:除合同约定的地址外,建议向发包人、监理人公司注册地、实际办公地点同时邮寄。
(4)收件人:若施工合同上有联系人和电话,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或者法定代表人作为联系人。
(5)其他通知方式:除了合同约定的方式外,可将书面函件以邮件、彩信、微信等方式发送发包人项目部上日常联络人员,并截屏保留证据。值得注意的是,电子数据一般都要求出示原始载体,建议每个项目部统一以一部手机发送前述文件,并保存好手机。
(6)发送时间:建议尽快发送,不得迟于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
4.全面留存索赔证据。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相关损失是最佳方案,但不管是协商还是索赔,承包人都需要提供完整的索赔证据,需要搜集的证据如下:
(1)工期相关证据
如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地方住建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关于停工、开工、复工文件,与新冠疫情有关的新闻报道等证据。
(2)费用相关证据
①防疫费用相关证据:如防疫物资采购计划申请单、确认单、发票、转账单等。防疫用品使用和发放记录、影像资料。宣传、警示等其他防疫管理的费用申请单、确认单、发票,复工防疫方案等。
②人工费相关证据:新冠疫情期间(包括停工时间)每日的看护人员数量确认单(或批准文件等)、停工期间每日的待工(隔离)人员数量确认单。承包人向工人支付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等相关证据。
③停工损失相关证据:延迟复工期间现场机械设备的租赁或折旧费用证据。
④价格波动损失:新冠疫情造成的工人工资上涨、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和为防控此次新冠疫情额外支出的费用等证据。收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造价信息,钢筋、商品砼、人工的价格波动情况。
⑤损失与新冠疫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结合发包人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搜集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部分铁路或长途客运车辆停运的证明。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工人返回工地后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自我隔离不少于14天,到期无发病症状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的文件。医院、社区等出具的承包人按文件要求对工人进行了隔离观察的证明材料。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承包人为控制新冠疫情增加工人体检、体温测量、环境消毒、通风换气等文件,其他相关证据等。
(三)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条的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积极作为采取措施合理安排调度工人,照管工地现场,积极协调材料设备供应商,为尽快复工做好准备,尽最大力量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在新冠疫情发生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没有尽到合理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四、复工后的项目管控注意事项
本轮新冠疫情影响深远,是否会反复尚不确定,势必给施工过程造成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承包人应注意项目过程管控,防范法律风险。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明确防疫物资管理、人员管理方式,并取得发包人确认;
2.甲供材料无法及时到场,影响工程施工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告知其该情形会产生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后果;
3.甲方指定品牌的材料供应市场出现无法供货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将客观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
4.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施工,影响总包单位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的;
5.劳务分包单位提出因新冠疫情增加额外费用的索赔;
6.隐蔽工程验收等过程性验收以及竣工验收无法及时开展的;
7.若受新冠疫情影响持续停工,严重影响承包人利益的,超过一定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4条约定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具体以合同约定或者具体情况而定),承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及时判断是否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文内容仅针对上海、江苏、浙江的防疫政策及常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进行分析。因项目个体情况差异,需要根据施工合同的具体约定及履行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和判断。作者单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