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建筑法苑

汪铭:怠于行使权利是“背靠背”条款被否决的首要原因

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汪铭分析,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下行阶段,特别是2020年“三道红线”颁布以来,房企的融资能力受紧,相关的付款能力变差,“背对背”条款支付的争议日益凸显。在这种情况下,“背对背”条款就有可能就会成为施工企业规避风险的一个有力抓手。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是比较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对于禁止“背靠背”条款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当中大约有15%的案例认为“背对背”条款是无效的。理由大概包括:“背对背”条款显失公平,“背对背”条款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有意见说它是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这些观点都还值得斟酌。对于“背对背”条款有效的认定占了85%,目前对于效力问题,普遍的意见还是认为其有效。

在合同的性质方面,常见的争议是关于条款的性质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但是,在90%的判决书中是把这个问题忽略掉的。汪铭认为,不管是附期限还是附条件,解决的是合同的生效问题。也有观点认为这只是一个付款期限的约定,这个条款不是解决你总包要付多少钱,或者是说要不要付钱,而是解决你什么时候付钱的问题。

汪铭表示,就裁判结果来说,虽然认为合同有效的占85%,但是实际上最终实际支持“背对背”条款的,只有23%左右。而主要被否决的事由是怠于行使权利。虽然合同条款被认定有效,但是由于总包没有积极的行权,从而导致了工程款不能回收,进而影响了下游企业,这样的行为结果法院是不支持的,所以法院总体上还是偏向于保护分包单位。那么在此情形下,如何去评价怠于行使权利,包括通过什么方式去行使,行使的期限应该是在多少时间内,这都将导致裁判尺度不一的结果。

2022-09-22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18252.html 1 3 汪铭:怠于行使权利是“背靠背”条款被否决的首要原因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