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依托数字平台加强数据信息互通,定期开展批后检查强化动态监管,严厉打击买卖资质……4月5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企业有活力、市场有秩序、质量有保障的发展格局。
在年初举行的2023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表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抓好建筑市场发展,从“严进、松管、轻罚”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他指出,资质是防止市场乱象的抓手。宽进,代表资质审批将提速,增加审批频次,提高审批效率,令企业对审批时间有预期。严管,是要严格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用好数字化手段和信用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重罚,是要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罚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法人,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个人不能在这个领域从业、企业不准承接新业务。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新机制部署要求,《通知》从提高审批效率、强化动态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
提高审批效率——
推行委托审查。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方便企业属地申报,将省厅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建筑业二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及监理企业部分乙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延续、增项、变更、重新核定事项,委托至企业注册地市州住建部门受理和审查,省厅收到市州住建部门审查意见后发布公告并核发资质。住建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颁布实施前,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标准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部分乙级资质审批权限已试点下放的武汉市、宜昌市、黄冈市,仍按原试点下放政策执行。
优化业绩认定。依托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建设工程企业、项目、人员和信用之间数据信息互通,减少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其中,针对省外业绩认定,《通知》要求国内业绩由省厅函询工程业绩所在地省级住建或相应的厅级主管部门,核实业绩的真实性,对已经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A级业绩直接予以认定;境外业绩以我国政府驻外使馆(使馆经参处)、驻港澳联络办出具的文件为准。上述业绩核实后,省厅将通知市州住建部门予以认定、受理。
强化动态监管——
定期开展批后检查。省厅对市州、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的审批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已经核实的业绩按一定比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抽查;对委托审查的资质,每月按一定比例在省厅资质审批平台上抽查。对审批工作监管不到位、业绩核实及审查工作把关不严等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取消相应权限资格。
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并向社会实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信息,对信誉良好企业给予信用激励;对存在“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发布,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相关企业列入诚信记录“黑名单”,并对其资质作出限制。
严格企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质量和安管人员数量,必须动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企业上述人员出现不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将自动预警,提醒企业整改。企业在3个月之内,未达到规定数量90%的,记为资质异常;未达到85%的,记为资质异常,通报相关部门,并停止办理资质审批、“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申报业务;未达到50%的,记为资质异常,限制其投标资格。企业1年内有3次及以上的资质异常,将暂停企业的投标资格;在一个资质有效期内有3次暂停投标资格记录的企业,企业资质不予延期。
加大处罚力度——
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申报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在业绩核实、资质审查、动态监管中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的部门、人员,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严厉打击买卖资质。重组、分立、合并、跨市州变更资质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应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对涉嫌买卖资质的企业,依法暂停办理所有资质审批事项,经调查核实的,依法撤回相关资质。
重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发生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对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据了解,该《通知》自2023年4月15日起实施,试行1年。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