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15日从上海市新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及质量预看房制度宣贯会上获悉,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管局联合修订的《上海市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修订版结合行业发展的最新要求以及近年来房屋质量预看房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征询了各相关行业部门以及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共在七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据介绍,为进一步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持续推进上海市住宅工程品质提升,2022年1月,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试点推出了“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制度(以下简称《“质量预看房”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业主看房,让业主在房屋建造过程中由原来的“旁观者”变为“参与者”,以便及时发现住宅质量方面的问题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该项制度施行以来,累计已有239个项目开展预看房,总体上看,达到了制度设计的目的,大大增加了业主的参与度,提前发现并解决了房屋质量方面的有关矛盾,提升了购房业主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有七项:
进一步明确开展质量预看房的前提条件。针对以往操作中,个别建设单位在未完成准备工作的情况下就开展质量预看房引发矛盾的情况,在第四条中新增开展质量预看房的四项前提条件。一是已按照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具备通水通电条件;二是已按照《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完成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且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成,并在户内醒目位置张贴《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三是已按要求编制《质量预看房工作方案》并提前一周向工程受监监督机构报备;四是现场不存在影响业主看房安全的危险因素。
明确了质量预看房查看的范围及内容。为细化质量预看房的查看内容,第五条中明确质量预看房查看的范围为业主所购或所选住宅套内及所在建筑公共部位的质量情况,并以附件形式详细列出了查看的项目。
细化了质量预看房的问题处置方法。为区分质量类及非质量类问题的处置方法,第六条中明确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落实整改。对于超出质量预看房查看范围的非房屋质量问题(如涉及规划、销售、绿化、交通及车位、虚假宣传等),或超出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购房合同的诉求,建设单位应积极与业主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处理。
细化了各方工作要求。在“第七条第(一)款”新增对建设单位的基本工作要求。明确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预售许可前应确保按上海市设计深度要求完成装修图纸设计。房屋预售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第七条第(三)款”明确监理单位在质量预看房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降低质量标准或质量问题整改不力等情况的,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限期不整改的按规定报告相关质量监督机构。
进一步细化风险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第八条中明确了风险管理机构应抽查业主在质量预看房中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形成《上海市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问题整改情况抽查记录表》并纳入质量风险最终检查报告。抽查中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不得出具《预看房质量问题专项检查报告》。
进一步明确业主的看房注意事项。第九条明确了质量预看房不代替现有的住宅交付验收环节;参加质量预看房的业主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现场查看期间须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并签订健康风险责任承诺书。第九条新增了业主有调整质量预看房时间及委托他人实施质量预看房的权利,以及业主应当场反馈查验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双方应当场签字确认。
进一步细化监督管理要求。“第十条第2、3点”新增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明确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监管,强化对商品房预售方案及预售合同的审核把关。“第十条第4点”新增监督机构的管理要点,明确监督机构应对业主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检查《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情况汇总报告》。发现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在质量预看房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事实或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力等行为的,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记者 顾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