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建筑法苑

从工程总承包人角度谈设计优化与固定总价结算

□张 旗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一个经典的争议场景时常上演:承包人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经验进行设计优化,在完全满足甚至超越合同要求性能的前提下,减少了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些项目或采用了更经济的方案,从而节省了成本。然而,在项目结算时,发包人却提出要“据实核减”,要求扣除这部分因优化而节省的费用,并拒绝执行原定的固定总价。

这不仅让承包人感到困惑和委屈,更触及了EPC项目模式的核心原则。那么,这笔“帮发包人省下的钱”,结算时到底该不该被扣掉?

对此,笔者的答案是: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价值工程”或“节省分享”条款的前提下,不应该被扣除。 这背后,是EPC固定总价合同的商业逻辑、风险分配原则以及对承包人核心价值的尊重。

一、理解EPC固定总价合同的本质:“总价包干”而非“实报实销”

首先,需要明确EPC固定总价合同的根本性质。它与传统的“按图施工、按量计价”的模式有着本质区别。

发包人买的是“结果”,而非“过程”。在EPC模式下,发包人购买的是一个满足特定功能、性能和质量标准的“最终产品”,而不是一个由特定材料和设备堆砌而成的“集合体”。合同价格是为这个最终产品的整体功能和性能负责。只要承包人交付的工程满足了合同约定的所有要求(如发电量、处理能力、能耗指标等),那么承包人如何实现这一结果,采用何种更高效、更经济的技术路径,是其自身的专业能力体现。

固定总价意味着“风险与收益的对等”。发包人选择固定总价,最大的优势是获得了造价的确定性,将未来材料价格上涨、施工难度增加、资源组织成本上升等大部分超支风险转移给了承包人。作为风险的承担者,承包人自然也应享有通过自身管理和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收益”——即成本节约。如果规定“超支自负,结余归公”,那么没有任何承包人有动力去承担风险,EPC模式的风险分配机制便会彻底失效。

二、设计优化:是承包人的核心价值,而非“偷工减料”

将设计优化带来的成本降低等同于“偷工减料”,是对EPC模式最大的误解。发包人选择EPC承包商,不仅仅是选择一个施工队,更是选择一个集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管理于一体的专业技术伙伴。承包人的核心价值恰恰在于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和技术整合能力,对初始方案进行优化,以达到更优的技术经济指标。

优化的前提是“满足并超越要求”。任何负责任的承包人进行设计优化,其首要前提都是“不降低标准、完全满足合同约定的功能与性能”。例如,通过优化管线路由,减少了管道长度和支架数量,但输送效率和安全性不打折扣;通过采用新工艺,减少了某台非关键设备,但整个系统的处理能力和稳定性得到保证。这种优化是技术进步和价值创造,理应受到鼓励。

招标清单在EPC总价合同中的作用是“定范围”而非“定方法”。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其主要作用是让投标方了解项目的规模、范围和基本要求,从而能够报出一个合理的固定总价。它是一份“参考菜单”,而不是一份必须逐项严格执行的“点菜单”。一旦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就锁定在最终的功能和性能目标上,而非清单上的每一个具体项目。只要最终“菜品”(即项目成果)符合要求,厨师(即承包人)在后厨如何配菜、颠勺,是其专业范畴。

三、固定总价与价值工程:谁的风险,谁的收益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原则非常清晰:没有变更,就没有调价。在没有发生发包人指令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可以调价的其他条件(如法律变化、重大不可抗力)等情况下,固定总价就是最终的结算价格。承包人通过自身努力实现的成本节约,不属于发包人可以调减合同价款的法定或约定情形。发包人单方面要求“据实核减”,实质上是试图将固定总价合同变相解释为成本加酬金合同,这违背了双方订立合同的初衷。

在一些成熟的合同范本(如FIDIC)或项目中,会专门设立“价值工程”条款。该条款明确规定:若承包人提出优化建议并为项目带来净收益,则节省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约定比例分享。这一条款的存在,恰恰反证了如果没有此项专门约定,则优化所带来的收益默认归属于提出并实施优化的一方即承包人。

四、结论与建议:回归契约精神,实现合作共赢

综上所述,在EPC固定总价项目中,承包人通过设计优化节省的费用,在法理和情理上都应归属承包人。这是对其承担风险、发挥专业价值的直接回报。发包人要求据实核减,既不符合固定总价合同的商业逻辑,也打击了承包人创新的积极性,最终可能导致项目模式倒退回“按部就班、无人担责”的传统模式,对行业发展并无益处。

当然,作为承包人,也应做好过程沟通,赢得发包人的信任:

1.主动沟通,保持透明:在进行重大设计优化时,主动与发包人和监理方沟通,详细阐述优化方案的优点,证明其在功能、性能、安全、质量上完全满足甚至优于原设计,消除发包人对于“偷工减料”的顾虑。

2.明确成果,数据说话:提交详实的技术文件和性能数据,证明优化后的成果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各项验收标准、运维指标。

3.着眼未来,建议引入激励条款:在未来的项目谈判中,可以主动向发包人介绍并建议引入“价值工程”或“节省分享”条款,将成本节约的分享机制明确化、阳光化,从“事后争议”变为“事前激励”,建立更加稳固的合作伙伴关系。

最终,一个成功的EPC项目,依赖于双方对合同精神的共同遵守和对彼此专业价值的相互尊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推动项目圆满成功。

(作者单位: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2025-06-30 □张 旗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29036.html 1 3 从工程总承包人角度谈设计优化与固定总价结算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