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新版《能源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可列出储备项目清单。
《办法》围绕能源规划全周期管理,从严格编制目录清单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和审批要求、强化规划衔接有关要求、明确规划实施和调整机制等方面,规范了能源规划制度体系。
一是严格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强化能源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属于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二是规范规划编制程序,进一步规范了项目纳规要求包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原则上应当具备前期工作基础、应结合能源市场和价格等情况开展经济性评估等。三是强化规划审批有关要求,明确各类能源规划审批程序及要件。四是明确规划实施和调整机制,明确全国、区域、省级能源规划的实施机制、调整程序和调整方式。
《办法》构建了全流程规划实施推进机制,强化规划实施和评估调整,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是提升规划效力,《办法》明确能源规划是指导能源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相关部门对相关能源工程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二是加强规划实施和监测评估,能源规划编制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有关问题。
三是规范规划调整修订。能源规划经评估论证确需调整时,应按照有关要求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方可对规划进行调整修订。
《办法》还明确,列入能源规划的工程项目可包括单体重大工程和打捆项目等形式,按工作进度可分为规划期内建成投产、在建续建、开工建设等类别。需经优选明确的工程项目,可列出备选项目清单。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可列出储备项目清单。(本报综合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