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人社部发布《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报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11月20日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

2013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政策文件,不断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

“此次意见(三)发布,将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有关负责人说,意见(三)细化了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

遇到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维护。意见(三)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报综合报道)

2025-11-24 人社部发布《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29937.html 1 3 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npproperty-->